各有关出口企业:
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执行1356号令,该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680号法令部分条款做出修改。根据新规,进口货物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见附件一)。巴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之前规定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见附件二)。新规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交货单(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货物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
据巴财政部海关管理司解释,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但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银行、出口企业、货代以及船代都面临不同风险。进口商可在以下未结汇情况下提走货物:1、船东与进口商勾结;2、报关货物被海关外贸系统选择为绿色通道通关。
根据上述新规,巴进口商凭正本提单复印件即可提取货物,我出口企业面临巨大商业风险,请与有关出口企业高度关注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附件一
附件二
轻工商会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