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陶瓷分会章程
(2004年12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为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陶瓷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其英文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ceramics cccla(cccla-ceramics for short)。
第三条 本分会是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中国轻工工艺商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轻工工艺商会的指导、监督。由经营陶瓷进出口业务的中国轻工工艺商会会员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轻工工艺商会章程;对陶瓷产品的生产、贸易及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为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服务;发挥企业和政府部门间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陶瓷产品正常的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行业进出口业务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服务,促进陶瓷产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分会的议事办法为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协商共议、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六条 本分会秘书处地址设在北京,依法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登记。
第二章 九游会网址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企业守法经营。
第八条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研究制定陶瓷行业进出口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制度;引导陶瓷行业发展,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利益。
第九条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 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进出口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及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第十一条 促进陶瓷进出口行业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和发展交流合作关系,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第十二条 促请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参与国际有关标准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建立陶瓷行业交流活动机制,就陶瓷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经营管理、以及工贸、技贸、科贸相结合的经验进行交流。做好国内外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就国外对我国陶瓷的倾销指控,组织有关企业应诉;针对国际陶瓷市场行情变化,积极做好预警工作;对会员反映的外国产品在我国内倾销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我行业造成损害进行调查,并从行业利益出发提请政府部门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利用印刷品、光盘、互联网等媒介,同时通过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推销,参加境内外专业研讨、培训、展销、博览及互访交流活动广泛宣传会员。
第十六条 接受会员企业的申诉、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外客户之间的业务纠纷。处理外销中发生的涉及全行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履行政府、中国轻工工艺商会委托或应会员企业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轻工工艺商会会员;
(2)拥护本章程;
(3)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4)从事陶瓷生产、进出口及其它相关业务,守法经营;
第十九条 入会程序:从事陶瓷生产、进出口的企业加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后自动成为陶瓷分会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1)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优先享用本分会提供的技术、信息等资料,有权参与分会管理;
(3)对本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提请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5)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分会协调,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企业利益的行为;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2)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企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办理会籍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违犯下列情形的会员企业给予处罚:
(1)违反本分会章程、不执行本分会决议;
(2)进行不利于行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3)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分会对违犯上述行为的会员企业进行处分,处分范围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对严重违法、违规者,本分会可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取消参加广交会的资格、进出口经营权。
处罚分会会员企业须经本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实行会员企业登记备案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下设机构将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并经讨论决定后进行设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会员企业提案;
(5)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轻工工艺商会审核同意。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会员重要提案;
(2)制定分会具体协调方案;
(3)协调分会其它事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半数以上会议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领导本分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6)广泛吸收企业入会;
(7)接受、审议、答复会员的提案;
(8)组织会员制定行业协调办法、自律规则,并组织实施;
(9)组织对违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同行协议处罚违规企业;
(10)组织召开陶瓷进出口产品行业发展论坛并开展有关贸易活动;
(11)履行政府、中国轻工工艺商会委托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工作。
第三十条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在地域、规模和经营品种上应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理事任期满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进行改选。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或提前召开的,理事任期相应改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同时,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领导人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不超过二十名,理事不超过六十五名。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只能在本届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熟悉行业管理业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了解行业的国内外生产、科研和技术发展状况;
(4) 熟悉行业,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组织能力;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 理事长、副理事长在本行业与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威望。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上理事长、副理事长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长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陶瓷分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中国轻工工艺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秘书长由中国轻工工艺商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理事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主持本分会和理事会工作;
(4)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5)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理事长按排名先后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
(3)主持本分会日常会务管理、联络工作;
(4)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聘用分会工作人员;
(5)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由二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动议,方可进行修改。
第四十四条 章程修改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通过十五日内报中国轻工工艺商会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轻工工艺商会审核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不设独立财务,日常工作经费由中国轻工工艺商会支付。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中国轻工工艺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